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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安泰安安年金保险(分红型)
来源:中国保险理财网 作者: 编辑: 2008-4-19 22:02:47  [打印] [关闭]


安安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单特色 
·保单分红——本公司将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红利金额 
·保障周全——含年金给付,身故全残保障,及意外身故和全残保障,并提供二十年年金保证期 
   
简易投保规定 
·投保年龄:年满18周岁至50周岁 
·缴费方式:年缴、半年缴、季缴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缴费期限:10年、15年、20年、至被保险人55周岁 
  
保障说明  
·身故全残给付: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可获得等值于保额或现金价值(以高者为准)的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除按上述保险责任给付外,另外可获得等值于保额的保险金。 
·年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仍生存,且本合同仍属有效,其每年可获得保额的10%的年金,直至其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身故时止(以较早出现的时间为准)。若被保险人未领满二十年年金即身故,则其身故受益人可一次性获得保证年期内尚未给付的年金。 
·红利领取方式:现金、累积生息、抵交保险费 
·注:在未领取年金之前,本险种可在本公司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合同撤销权、保额的变更、保险品种的变更、保单借款、保险费的自动垫缴、减额缴清保险的权利,但开始领取年金后,则不再享有上述任何权利。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负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4、被保险人参与殴斗、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期间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本简介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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