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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来源:中国保险理财网 作者:中国保险报 编辑:mengfu 2008-4-14 19:04:08  [打印] [关闭]




  全面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 孙华山

  在各类灾害风险管理中,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保险以其具有的事故预防、救助康复、伤害赔偿方面的社会管理特性,与安全生产的立法、执法和培训共同构成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四大支柱。安全生产实践表明,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解决事故预防、灾害处理、利益保障等安全保障问题的长效机制。

  在安全生产领域,保险的事故预防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保险费用,也就是通过制定和调整企业交纳保险金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激励和督促企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状况;二是调动企业安全生产积极性,保险机构从保险资金中提取必要的事故预防费,用于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等工作,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激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三是增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补偿损失的资金来源,减轻企业和国家的损失。

  全面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任重道远,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同中国保监会及有关保险公司密切配合,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把预防作为安全生产领域引入责任保险工作的重点,坚持立法强制,政策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机制。在煤炭、非煤矿山、危险化验品和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积极探索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的转换。积极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努力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实现安全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建立中国巨灾再保险制度的建议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刘京生

  从世界范围来看,巨灾风险管理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完全由国家政府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另一种是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管理模式。从发展趋势看,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进行巨灾风险管理的模式更符合发展需求,欧美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均选择这一模式。

  就我国而言,我们认为:应该在吸取国际巨灾保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以保障民生为出发点,提高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和水平,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循序渐进地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和体系。具体建议如下:

  一、现阶段继续以商业性保险为主,扩大巨灾保险的覆盖面,提高保险的保障范围和水平。

  二、汇集保险行业现有的数据资源,并借助气象、地震、民政等部门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力量,开发应用型灾害数据模型。

  三、试点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制度。巨灾保险基金由专业再保险公司代为管理,统一安排国际再保险,运用风险证券化,如发行巨灾债券等方式分散风险,实现成本效益的最优化。

  纵观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巨灾保险制度,大都以对民生危害最大的地震风险作为主要对象和突破口。本着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原则,建议我国也选择对民生影响重大、而研究成果已经相对成熟的政策性家庭财产地震保险进行试点,以点带面,成熟后再将经验应用于洪水、台风等其他巨灾保险。

  四、政府给予巨灾保险基金立法、财政、税收方面的政策支持。根据国际经验,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政策性保险制度,单纯依靠商业保险的运作,不足以支持巨灾保险的开展。很多国家都在巨灾保险基金的设立、再保险安排、巨灾风险证券化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以确保巨灾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目前全球有1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巨灾保险基金,大都由政府和保险监管机构牵头建立,由国家再保险公司实施管理,实行政府、保险公司合作分担巨灾风险的机制。

  结合我国情况,我们认为,首先,应加强巨灾保险立法,在法律上对巨灾保险制度予以明确。其次,政府应给予巨灾保险基金一定的财政、税收、金融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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