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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福重疾--负担最轻的大病保险
来源:广电日生人寿 作者:罗祥福 编辑: 2008-2-28 23:26:41  [打印] [关闭]

 

投保年龄:30天至60周岁人士均可投保

·产品特色
多重保障: 拥有疾病身故和重疾等多重保障,全面关爱您的生活 
重疾关爱: 精选11种主要重疾,以低廉的保费提供有效的保障 
10万保额(以男性一类职业做比较)
年龄     费用
20岁    159元/年
30岁    298元/年
40岁    743元/年
50岁   1996元/年

定期保险: 特设1年的保险期间,到期可以续保,充分满足您的人生规划要求

·保险责任
1.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续保除外)或最后复效日(以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本公司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一、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活动、拒捕、醉酒、斗殴;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本条第一款所包括的情形; 
2. 被保险人自杀。 

(本简介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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