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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大都会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来源:中国保险理财网 作者: 编辑: 2008-2-11 15:34:08  [打印] [关闭]

 
无限美好,尽在夕阳 

财务独立 老有尊严 提早规划 稳中求胜  


产品特点 

•  终身年金领取,尊享无忧晚年  
自开始领取年金日起,领取年金直至身故,晚年越长,利益越多。  

•  首20年保证年金,尽显责任与爱心  
自开始领取年金日起,首 20 年年金为保证利益,如有事情发生,家人仍可拥有20年保证年金的剩余未领利益。  

•  终身分红,锦上添花  
红利每年可以现金领取,也可以放在公司累计生息;并在一定程度上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  

•  财务安排灵活多样,必有一款适合您  
交费方式:趸缴、5年缴、10年缴、20年缴,缴至50周岁/55周岁/60周/65周岁  
开始领取年龄: 50周岁、55周岁、60周岁、65周岁  
领取方式:年领、月领  
•  年领:我们将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保单所注明的年金领取金额给付年金。 
•  月领:我们每月按保险单所注明的年金领取金额的 8.4% 给付年金。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年金给付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所选择的开始领取年金日,我们将自开始领取年金日起(含开始领取年金日),根据您选择的年金领取方式按以下标准之一给付年金。  
年领:我们将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保单所注明的年金领取金额给付年金。  
月领:我们每月按保险单所注明的年金领取金额的 8.4% 给付年金。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年金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照身故时累计所交保险费的 110% 与现金价值较高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年金日之后身故,如果年金受益人未领满 20 年的年金,我们将按照每年给付的年金金额的 20 倍扣除已领取年金金额之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如果年金受益人已领满 20 年的年金,我们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期间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单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合同终止事项时止。 

投保年龄 

凡出生60日(含60日)以上、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单红利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于每年年初根据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本年度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有红利分配,则于每年保单生效对应日派发红利。在投保时,您可选择下列红利领取方式之一: 现金领取、累积生息  

责任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自杀导致身故;  
二、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您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此条所指的您,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的投保人);  
三、 被保险人因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身故;  

如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之一,若保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净额,我们将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保险合同终止;若保险合同有未偿清的保险单贷款,我们在退还上述款项时将扣除该等贷款的本息。 
但是,若发生上述第二、三种情况且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我们将不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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