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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章保险责任、红利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 本合同生存给付有如下三种方式,投保人投保时须选择投保其中任何一种: 1.若本合同分别在被保险人十五、十六和十七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本合同分别在被保险人十八、十九、二十和二十一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40%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若本合同分别在被保险人十五、十六和十七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分别在被保险人十八、十九、二十和二十一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40%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保障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 (1)累计所缴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2)当时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含)至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200%; (2)当时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在六十周岁(含)生效对应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
第三条红利 在每一保险年度末,若本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缴纳,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将红利分配给投保人。 红利领取方式有以下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 三、抵缴保险费:红利可用来抵缴到期应缴保险费。若红利的金额不足以抵缴到期保险费,不足部分必须一并缴付。红利的金额超过到期保险费的余额以及缴费期满后的红利,本公司以累积生息方式进行给付。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生息将不参与以后年度的红利分派。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斗殴或醉酒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所患疾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本合同终止。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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