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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附加合同构成
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在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章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三项责任,可选部分包括特定意外事故多倍给付责任。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投保时约定并载于保险单上的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1)所列残疾之一时,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及附表1所对应的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1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其残疾属于同一器官时,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如合并以前的残疾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3、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在遭受意外伤害时造成《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附表2)所列部位Ⅲ度烧伤,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及附表2所对应的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2所列两项部位烧伤时,本公司分别给付烧伤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烧伤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二、可选部分 4、特定意外事故多倍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或陆地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伤害而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将在按基本部分的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后,再按已给付保险金金额的一倍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用航班时遭遇意外伤害而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将在按基本部分的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后,再按已给付保险金金额的两倍给付。
第三条身体残疾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斗殴、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所发生的意外;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妊娠、分娩、流产、节育; 九、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十、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第三章保险期间和续保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第六条续保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本公司交纳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第四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没有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保险金且本附加合同以续保方式延续有效,则每次续保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增加。但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三十。若本公司已给付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保险金并且本附加合同依然有效,则下一个保单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将恢复为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投保人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自动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也作相应比例的减少。 续保保险费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不影响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的计算。
第九条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本公司若调整费率,本附加合同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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