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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鸿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条款
来源:网络 作者: 编辑: 2007-9-9 21:38:51  [打印] [关闭]


  x如何交纳保险费
  4.1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当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4.2保险费率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y合同效力的恢复
  5.1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见8.13)计算,但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z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您必须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
  (1)申请将该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同时解除;
  (2)您可以不用解除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但需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我们的规定增加该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能豁免的保险费。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年龄错误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8.14)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5周岁。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①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②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③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7.2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3)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7.3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宽限期;
  (3)效力中止;
  (4)如实告知;
  (5)未还款项;
  (6)合同内容变更;
  (7)地址变更;
  (8)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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