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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2007)条款
来源:网络 作者: 编辑: 2007-9-9 21:39:14  [打印] [关闭]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2007)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
  如果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且我们已收取本附加险合同保障成本的,若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会在收到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申请书之日将本附加险合同所收取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主险合同保单价值的105%两者的较大者。
  2.2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8.1),(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价值,主险合同保单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8.7)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8.8)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给付比例
  0至1周岁25%
  1至2周岁(含1周岁)50%
  2至3周岁(含2周岁)75%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险合同保单价值均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如果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2.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下列情形会引起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1)交纳主险合同追加保险费
  在我们收到您的主险合同追加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主险合同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部分领取主险合同现金价值
  在我们收到您主险合同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等额减少。
  如果减少后的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我们有权将它调整为该金额。
  (3)申请变更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①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1年;
  -在被保险人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主险合同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②申请减少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2.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8.10);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8.1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8.12)。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价值,主险合同保单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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