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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2007)条款 |
| 来源:网络 作者: 编辑:
2007-9-9 21:39:34 [打印]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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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如何收取保障成本 4.1保障成本的收取 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必须随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收取。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程度及危险保额(见8.13)决定。每千元危险保额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收取本附加险的保障成本。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我们每月收取保障成本后,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按收取的保障成本等额减少。 4.2保障成本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每千元危险保额年保障成本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每千元危险保额年保障成本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年保障成本是否调整。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年保障成本的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每月收取的保障成本将按调整后的年保障成本计算,年保障成本调整前我们已经收取的保障成本不受影响。 4.3宽限期 附加了本附加险合同后,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不足以支付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起60天为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主险合同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y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效力中止 在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主险合同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z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年龄性别错误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8.14)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5周岁。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①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我们有权更正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收取以后各月的保障成本。如果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 ②如果我们已收取的保障成本高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主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多收的保障成本将无息计入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主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则多收的保障成本无息随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退还; ③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且距保险事故发生时最近一次已收取的保障成本低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我们有权要求您补交该次的保障成本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该次欠交的保障成本。 7.2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7.3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如实告知; (3)未还款项; (4)合同内容变更; (5)地址变更; (6)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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