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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至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
| 来源:网络 作者: 编辑:
2007-9-9 21:47:38 [打印]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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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节选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和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 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方式。 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由投保人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不改变保险单载明的缴费方式和缴费金额的前提下,投保人可以选择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变更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 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于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的每年(年领时)或每月(月领时)的对应日。
本合同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三条 养老保险金给付方式
本合同有以下四种养老保险金给付方式,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给付方式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一、一次性给付 二、保证给付年限 三、身故返还本金 四、保证给付总额
在不改变保险单载明的缴费方式和缴费金额的前提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的五年以前变更养老保险金给付方式。但趸缴保险费的投保人不得选择一次性给付方式。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已缴每期保险费本息和的加总 每期保险费本息和=每期保险费×(1+3%×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 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指每期保险费缴费日至被保险人身故时经过的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经过年度不足1 年的,按1 年计算。 二、养老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保险金给付方式,依如下约定给付养老保险金: 1.一次性给付 本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于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保证给付年限 本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保证给付年限、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和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保证给付年限期满;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年限期满前身故,被保险人身故后的剩余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保证给付年限期满,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年限期满时仍生存,被保险人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100周岁生日当天(以较早者为准),本合同终止。 上述保证给付年限为20 年。 3.身故返还本金 本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100 周岁生日当天(以较早者为准),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前身故,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身故后的剩余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部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4.保证给付总额 本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100 周岁生日当天(以较早者为准),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给付养老保险金金额尚不足保证给付总额的,被保险人身故后的剩余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可一次性领取其差额部分,本合同终止。 保证给付总额有保证三十年给付总额和保证四十年给付总额两种,投保人可于投保时选择一种并载明于保险单上。保证给付总额确定方法如下: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年领时, 保证三十年给付总额=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30 保证四十年给付总额=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40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月领时, 保证三十年给付总额=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12×30 保证四十年给付总额=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12×40
第六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本合同参加红利分配,本公司将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险合同周年日(注13)分配给投保人。
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为: 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注14) 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至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一次性现金领取全部红利。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若本合同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终止,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息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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