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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其身故时该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十二条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残废并在残废持续期内,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缴付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残废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缴付,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满期给付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两期,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生存,本公司给付等值于该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投保人。
第五章责任免除
第十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废,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废; (2)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或自致残废;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身故或残废: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lV)期间(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7)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导致身故或残废; (8)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导致身故或残废。 因上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废,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但唯第(5)项原因,且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将不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
第六章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险费的缴付及宽限期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每个保险单年度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年缴、半年缴、季缴或其他由本公司同意的方式缴付保险费,本合同缴费至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公司约定的缴费年限。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缴付,并根据本公司投保单上所载的缴付方式计算。 除采取年缴方式缴付保险费外,其他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的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未缴的保险费。 自缴付第一期保险费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即告失效,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若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该保险单年度未缴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保险费超逾宽限期仍未缴付,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 则本合同将按保险费自动借款处理:若当时本合同与本合同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则该项欠缴保险费将由本公司垫付,作为保险费自动借款(参见第二十一条):当该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时,按当时的现金价值折算成可承保天数,同样作为保险费自动借款处理。若本合同有附加合同,保险费自动借款也包括附加合同的险费。
第十七条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将本合同申请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变更减额付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减额付清时,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与本合同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第七章合同的撤销与退保
第十八条告知义务与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若有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的说明,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合同自动终止。若因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终止,则退还保险费:若因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终止,则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退保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本合同随之终止,本合同其它条款或与本合同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退保时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表上所载的该保险单年度的退保金额。如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借倍款利息。
第八章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二十条复效 投保人因到期未缴保险费而导致本合同中止效力,可自中止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复效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借款及借款利息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否则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公司对本合同中止效力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章借款
第二十一条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与本合同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不受此限)。每次借款期限量长为六个月。 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该借款利率参照六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作相应浮动,并向主管单位报备。合同借款或保险费自动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缴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按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即终止效力。 在末逾期缴付借款利息之前,偿还借款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若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交或减额付清保险时,现金价值的计算应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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