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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守护神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的代号为EL88。
第二条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入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则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则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和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正确年龄的保险费率,计算已缴付的保险费所能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则所有多缴保险费用无息退还,而所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3)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根据本公司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有已缴付的保险费将无息退还,但自本合同生效日起逾两年的除外。本合同所赋予的保险利益,则参照本条第(1)、(2)款处理。
第三条保险品种及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保险品种或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缴付上述变更所需的费用,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退保。 若投保人已缴清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或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残废,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保险品种或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第四条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提出本合同权益转让的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本公司对任何权益转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不负辨识的责任,也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于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申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六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本合同的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变更申请。
第二章保险期间
第七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须经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八条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惰况之一者,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满期: (4)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第二十条办理复效: (5)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6)与本合同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终止效力。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九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投保单上所载的寿险主合同的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附加合同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十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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