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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九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投保单上所载的寿险主合同的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十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残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残废,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残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第十二条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十三条满期给付 本合同有效至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二分之一保险金额或本合同的保险费(以较大者为准)的满期金予投保人。
第五章责任免除
第十四条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废,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废; (2)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入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以较迟者为准)自杀身故或自致残废;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拒捕;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7)因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因上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废,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
第六章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的缴付方式为趸缴。
第七章合同的撤销与退保
第十六条告知义务与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若有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的说明,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合同自动终止。若因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终止,则退还保险费;若因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终止,则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退保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本合同随之终止。退保时本公司将向投报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表上所载的该保险单年度的退保金额。如有借款,则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第八章借款
第十八条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该借款利率参照六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作相应浮动,并向主管单位报备。合同借款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曰缴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按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即终止效力。 在未逾期缴付借款利息之前,偿还借款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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