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保险顾问 · 咨询投保 · 会员注册 · 会员登陆 · 在线投稿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营销资料、险种条款查询:
保险顾问查询: 地区 公司
[保险顾问注册]
现在位置:中国保险理财网->险种大全->合众人寿险种
合众永胜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来源:网络 作者: 编辑: 2007-9-10 23:18:56  [打印] [关闭]


  x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4.1保险费的交纳
  本主合同的保险费的计算以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基础。您的保险单已载明合同交纳保险费的期限和交费方式。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现金价值
  本主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由于本主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数值外,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由于这部分利益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险单上载明。
  4.3宽限期
  如果您超过保险费应交日仍未交付保险费,从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60天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即使您没有交付保险费,但您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须先行扣除您欠交的当期保险费。
  4.4自动垫交
  如果您在宽限期间结束时仍末交纳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付的处理方式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主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主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4.5减额交清
  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
  办理减额交清后,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将会减少,而您不需要再为本主合同交纳保险费,本主合同继续有效。
  4.6保单贷款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4.7合同效力中止
  已超过宽限期但您仍未交付保险费的,除非本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另有约定,您的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当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合同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交清增额保险的效力也同时中止。
  4.8合同效力恢复
  本主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当日二十四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但本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主合同复效后,本主合同中止当时存在的交清增额保险在补交其现金价值差额后同时复效,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主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4.9附加合同和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增减
  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申请增加附加合同或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条件如下:
  (1)该附加合同是我们当时有且可供选择的;
  (2)该申请符合我们的核保及行政规定;
  (3)您交付相应增加的保险费;
  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申请取消附加合同或减少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y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保险金受益人
  (1)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本主合同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于订立保险合同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当您同时指定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您未确定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如果您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都先于被保险人身故,该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我们将在保险单上批注。
  如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负任何责任。
  5.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5.3保险金申请
  生存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4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5.5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保险金领取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上一篇: 人保寿险金色阳光两全保险
下一篇: 合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6)条款
  ◆ 本站相关文章 ◆   ◆ 论坛最新主题 ◆
◆ 本站编辑推荐 ◆
◆ 精彩图片素材 ◆
绚彩水晶素材系列图片
精美餐桌食品创意组图
多彩蝴蝶飞舞组图
中国十大城市夜景
◆ 赞助商链接 ◆
网站首页 | 在线投保 | 会员注册 | 会员登陆 | 保险顾问 | 网站地图 | 论坛交流
中国保险理财网 版权所有  E_mail:bxlcw@163.com  鄂ICP备06010875号
联系管理员:在线交谈 在线交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