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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A股上市 新章程预热高管持股计划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赵 萍 编辑: 2006-9-3 22:24:49  [打印] [关闭]


  9月1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2628.HK,下称“中国人寿”)发布公告称,鉴于中国人寿计划近期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增发A股,按照相关规定修订了公司的现行章程。

  完善公司治理、加强股东权利是本次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章程首先对对外担保行为给予了严格的限制。新章程第六十条规定: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以及,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同意。

  此次修改也对董事会的一些权力做了细化的规定。比如,必须2/3的董事同意董事会才可以行使以下行为:单项投资超过最近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10%的股权投资;单项金额在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3%以下,累计金额在10%以下的对外担保等。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中国人寿还加强了独立董事的权利。新章程六十三条规定,独立董事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并要求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的决定。

  另外,对于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执行公司职务时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防范风险、完善公司治理外,新修订的章程中还特别提到了对公司高管人员的一项激励机制——设立激励基金每年提取一次。

  公告称,中国人寿激励基金主要用于激励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或作为上述高管履行职务的风险基金来源。与此同时,中国人寿还将建立高管责任保险制度。但公告并未对上述基金及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做出进一步的披露。

  除此之外,新章程还对高管持股做出了“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及相应禁售期等条件的规定。

  在问及上述安排是否预示着中国人寿将执行“高管持股计划”时,某证券人士告诉记者,上述规定常见于上市公司的章程中,并不能直接表明中国人寿将在发行A股时一并执行“高管持股计划”,但也不能排除该公司有此计划的可能。但可以肯定的是,由于涉及国有股权等问题,中国人寿若实施高管持股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且必须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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