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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无忧长期健康保险(分红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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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4 17:16:33 [打印]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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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无忧长期健康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帖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类别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第三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5周岁。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九十日后(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若被保险人首次罹患本合同内的重大疾病时未满四周岁,本公司按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未满四周岁,本公司按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零时仍生存,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祝寿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保险金给付列表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 给付比例(占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不足1周岁 20% 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 40% 满2周岁但未满3周岁 60% 满3周岁但未满4周岁 80% 本公司在兑现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
第五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金额并分配给投保人。 红利的领取方式有: 一、现金领取; 二、储存生息: 每年以复利方式保留在本公司,红利利息每月由本公司确定; 三、抵交保险费:用于抵交保险费,若有余额将按储存生息办理 ; 四、增额交清: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购买增额交清保险,增额部分不参加分红。(本方式不适用于次标准体)。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罹患本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伤害或杀害被保险人; 二、 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拒捕、自伤或自虐; 三、 被保险人斗殴或醉酒; 四、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五、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 八、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前(以较迟者为准),曾患有、或获告知患有、或接受治疗的本合同中所界定的重大疾病; 九、 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疾病; 十、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一、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五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时,投保人已交足两年或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投保人可选择趸交或分期交付保险费。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交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的中止 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到期应交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24时起中止效力,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也宣告中止。 第十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到期应交的保险费,而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交应交保险费及利息的(除非在投保时或宽限期满前,投保人已以书面形式作出反对的声明),本公司将自动垫交其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按现金价值净额折算成承保天数,自动垫交其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一天的保险费时,本合同在该日的24时即中止效力,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也宣告中止。 本合同若有附加保险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第十一条 保单贷款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七十为限(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壹仟元)。每次贷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若投保人在贷款期满时仍未能偿还贷款及贷款利息,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贷款金额中,在下一贷款期内按本公司最近一次确定的利率计息。 当本合同所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的总金额与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相等时,本合同即中止效力,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也宣告中止。 若本合同已转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本公司将不再接受投保人的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投保人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照本公司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文件或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在投保人补交所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后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恢复效力。 若投保人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本复效权利,本合同即告终止。 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不享有任何红利的分配。 第十三条 减额交清保险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本公司将以申请日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并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该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仟元。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后,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但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除另有约定外,减额交清保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保险合同上。 第十四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接受投保申请或提高其保险费,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吸烟及非吸烟的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就投保单上提出的有关被保险人吸烟及非吸烟的问题如实书面告知,若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或因过失未履行本项告知义务,本公司将按照本条款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祝寿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此类受益人的其它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平均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变更受益人,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后生效。本公司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被保险人系由投保人承担监护责任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时除外。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理、血液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 6.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 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祝寿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祝寿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除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本公司有权对有关的申请进行调查。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受益人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受益人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和祝寿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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