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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寿险营销体制经历的几个时期
来源:中国保险理财网 作者: 编辑: 2006-8-1 12:37:26 


第一阶段:导入期(1992-1995)

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落户,并导入寿险营销机制。到1994年年底,友邦保险公司共召收营销员近5000人,业务量超过1亿元人民币。
1995年又获准在广州开展寿险业务,发展势头惊人。人数发展到8000人,新单标准保费收入近3.88亿元人民币。
1994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国内各保险公司中率先推出了适合个人寿险营销的保险产品――《平安保险》、《少儿终身》,并采用了与之相适应的寿险营销制。
199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同意上海市分公司进行寿险营销试点工作。
1995年,太平洋保险公司也采用了寿险营销制。
导入期以美国友邦保险进入大陆保险市场,中国平安保险、中国人寿保险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全面实行寿险营销体制为标志。

第二阶段:发展期(1996-1998)

发展期的标志有两个:一是加强法制建设,二是全行业快速发展。

一、加强法制建设
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分业经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依此成立了三家子公司,分别是: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有限公司。总公司则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又颁布实施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又对这一规定作了修正。对于保险代理人的分类、组织形式、资格认证、市场监管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表明保险营销已进入一个系统化、法制化阶段。

二、是快速发展。
到1998年底,全国已登记的保险营销员有423,260人。全年新单标准保费收入360亿以上,约占寿险总保费的50%。其中,中保人寿236.59亿元;占该公司总保费的45%;平安保险100亿元,占该公司总保费约79%。 

第三阶段:调整期(1999-2003)

调整期的标志有三个:
一是调整保险产品,二是纠偏营销行为,三是体制创新。 

(一)调整保险产品
人寿保险公司的利润来自于三方面:费差益、死差益和利差益。
与之相对应的,亏损也来自三个方面:费差损、死差损和利差损。
费差与死差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生命表的精确程度。利差则由投资收益来确定。
从1996年5月到199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连续六次降息,使内资保险公司出现了严重的利差损。
从1996年5月到199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连续六次降息,使内资保险公司出现了严重的利差损。
1999年,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一批保障型险种,此外,还推出了一批具有利差返还特点的保险品种,受到一定的追捧。所谓利差返还,就是保证预定利率的回报外,随着银行利率的上调而返还相应的利息差额。这些利息差额既可以抵交保费、生息滚存,又可随时申领。而当银行利率低于该保险预定利率时,回报数额则锁定不变。
此后,投资型保险产品也出现于世。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投资连结保险,另一种是分红型保险。

(二)纠偏营销行为
由于过于追求"只有最多才有最好"的粗放型经营理念,导致营销员素质高低不齐。高脱落率和高退保率使保险公司陷入了另一个泥潭:费差损。
高培训费支出、高场租费电费支出、高市场推广费支出,是保险公司挥之不去的心头之痛。事实证明,保险营销只有走稳健经营、诚信经营和精兵路线,才能真正成熟发展起来。
1、稳健经营:使保险从储蓄.投资等具有炒作性质的地方回归到它本身的保障上来。
2、诚信经营:不能为了短期利益(或经营目标)而误导客户投保。
3、精兵路线:粗放型人力资源组织模式已不能适应现代保险公司的需要,知识结构多元化、风险管理专业化才是保险营销人员制胜的根本基础。

(三)体制创新
1、1999年成立全国性的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中资保险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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