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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盛保险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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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名称 |
特色简介 |
备注 |
| 1.金盛金生如意两全保险 |
1.身故保障 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按保额给付,4岁以下按比例给付。 2.全残保障 在合同有效期内致全残,按保额给付。 3.生存现金 合同生效后的每3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按保额的6%给付生存现金,直至终身。 4.其他保障 美满人生:满40周岁前,可在结婚,生子, 第5个保单周年日免可保证明增加保额,每次增加额须不少于5,000元,且累积不得超过基本保额的50%,无须再次经过核保;情系生命:晚期绝症,存活在6个月以下者,最高提前给付身故保险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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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金盛安心定期寿险 |
1.身故保障 按保险金额给付。 2.残疾保障 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 3.其他保障 可转换权益:合同生效1年后,可将本合同转换为终身,两全保险而无需提供可保证明,但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且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后不再享有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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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金盛金世如意终身寿险 |
1.身故保障 满4周岁或以上按保险金额100%给付4周岁以下按比例给付。 2.残疾保障 同身故保险金额给付。 3.贺寿金给付 生存至100周岁,按保险金额给付。 4.其他保障 美满人生:满40周岁前,可在结婚,生子, 第5个保单周年日免可保证明增加保额,每次增加额须不少于5,000元,且累积不得超过基本保额的50%,无须再次经过核保;情系生命:晚期绝症,存活在6个月以下者,最高提前给付身故保险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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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金盛盛世佳人两全保险 |
1.身故保障 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按保额给付。 2.全残保障 在合同有效期内致全残,按保额给付。 3.生存现金 在合同生效后的第9、18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分别按保额的10%给付。 4.原位癌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保障7种女性常见原位癌,按保额的20%给付且以20,000为限。一经给付,本项责任终止。 5.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被诊断患有该病种,按保额的20%给付。一经给付,本项责任终止。 6.重大疾病保险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保障15种重大疾病,按保额给付。一经给付,主保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都终止。 7.贺喜金 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被保险人生育第一胎,按保额的1%给付给每一新生儿,此项责任终止。 8.妊娠期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保障在被保险人45周岁之前患4项妊娠期疾病之任一种,按保额的20%给付,此项责任终止。 9.新生儿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且被保险人45周岁之前生子的,新生儿患5中常见先天性疾病之任一种,按保额的20%给付,此项责任终止。 10.其他保障 A.周年红利 B.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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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金盛盛世骄子儿童两全保险 |
1.身故保障 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按保额给付。4岁以下按比例给付。 2.全残保障 在合同有效期内致全残,按身故保障金给付。 3.生存现金 于合同生效后的第5、10、15个保单周年日分别按保额的3%、6%、9%给付。 4.奖学金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时,按保额的6%给付。 5.满期金 被保险人于20个周年日仍生存,按保额的30%给付。 6.儿童特定疾病 在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保障5种儿童特定疾病,按合同规定比例给付,每项疾病只给付一次且累计给付达到或超过主保险合同的50%时,此项保险责任终止。 7.重大疾病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患15种疾病,按身故保险金给付,一经给付合同终止。 8.其他保障 A.投保人身故豁免交付保费 :若投保人在交费期内身故,且投保时年龄在18至50周岁之间,本公司豁免其后保费至被保险人22周岁。 B.周年红利 C.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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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金盛盛世顺意两全保险 |
1. 生存现金 合同有效期内,每三年给付相当于保险金额6%的生存保险金。 2. 身故保险 按身故年龄给付身故保险金 3. 全残保险金 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事故导致残疾,按合同规定的残疾程度给付"全残保险金"。 4. 提前给付保险金 生命末期可提前申请相当于保险金额 50%的"提前给付保险金" 5. 免可保性增加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40周岁之前。投保人在被保险人结婚、生子第5个保单周年日可申请增加保险金额(不超过主保险合同保额的50%,保额不少于5000元) 6. 其他保障 * 周年红利 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分配红利,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红利: 现金给付;保险费支付;红利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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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保监会要求做了修改,并已报送保监会。 |
| 7.金盛盛世顺心两全保险 |
1.身故保障 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按保额或当时累积的现金价值(以较高者为准)给付,4岁以下按比例给付。 2.全残保障 在合同有效期内致全残,按身故保险金给付。 3.生存现金 在合同生效后的每3个保单年度,被保险人仍生存,分别按保额的3%、6%、9%、12%、12%、12%给付,共占保额的54%。 4.满期金 在合同生效的第21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按保额的150%给付。 5.其他保障 A.现金价值 B.周年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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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金盛盛世延年养老年金 |
1.被保险人于年金给付开始日生存,保险公司按投保人选定的方式于被保险人 年满50周岁,55周岁,60周岁或65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年金给被保险人 有三种年金领取方式: A:一次性领取现金价值净额 B:定额领取 C:定期领取 2.身故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金给付日之前身故或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残疾情况之一,保险公司给付受益人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保证年金间身故,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剩余保证年金的现值。 3.其他保障 A.周年红利 B.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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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该产品已报送保监会。 |
| 9.金盛金生赢家投资连结保险 |
1.身故保障: (1) 固定身故保障 本公司按个人帐户价值和保险金额二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 增额身故保障 本公司按个人帐户价值和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2.全残保障: 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 3.续保奖金: 公司于第十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向被保险人发放续保奖金,以后每五年发放一次 4.投资帐户: 三种投资帐户可供选择: (1) 安心投资帐户 (2) 稳健投资帐户 (3) 卓越投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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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已按新的精算规定做了修改并将于近日报送保监会。 |